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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开拍摄地后提出重拍要求,承制方能否拒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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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12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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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开拍摄地后提出重拍要求,承制方能否拒绝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影片承制关系中,承制方拍摄制作的影片需通过委托方的审核。对于影片质量,委托方享有最终决定权,如其对质量不予认可,有权提出修改、补拍或重拍的要求。若拍摄涉及多地,委托方在某地拍摄时并未提出异议,待离开后提出重拍要求,承制方能否拒绝?
约定
甲、乙签订影片承制合同,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影片,制作费为6000万元,该费用为打包价,包含乙为完成影片拍摄的所有费用。剧本由甲提供,乙应该按照甲提供的剧本拍摄。拍摄地包含泰国和国内海南、上海和北京。影片应由甲审核确认,对于影片质量,甲有最终决定权。如甲对影片质量不予认可,有权要求乙补拍或重新拍摄。甲委托制片人参与影片的拍摄,代甲履行监督管理职能。
履行
签约后,乙先后完成泰国、国内海南、上海三地的拍摄。北京拍摄期间,甲提出先前部分素材质量存在问题,要求乙对泰国、海南、上海三地的部分剧本重新拍摄。
争议
甲认为,合同约定若甲不认可影片质量,有权要求乙重新拍摄,其提出该请求具有合同依据,乙应该配合。如乙拒绝,应构成违约,需承担违约责任。乙主张,合同尽管约定甲有权提出重新拍摄的要求,但该要求应该在拍摄地提出,离开拍摄地后提出该要求,乙需要重新回到拍摄地拍摄。因泰国为境外,且海南、上海与北京距离遥远,若重新拍摄将产生巨额的交通成本;而且,剧本大部分已经拍摄完毕,影片即将杀青,许多演员和工作人员已经离组,若重新将其召回,不但需承担的差旅成本,而且要额外支付酬金。甲对此不予认可,认为合同并未约定其行使验收权的时间,其在杀青前提出重拍要求并不违约。
评析
甲委托乙拍摄影片,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。案涉合同约定,对于影片质量,甲有最终决定权。如甲对影片质量不予认可,有权要求乙补拍或重新拍摄。同时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,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。据此,甲如对影片素材质量不予认可,有权向乙提出重新拍摄的要求。但是,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《民法典》第六条确定的公平原则,合理的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而且,案争合同是商事有偿委托合同,甲提出重新拍摄的要求,会造成乙成本的增加,影响到乙的经济利益,特别是在制作费系打包价的情形下,乙返工导致工作量的增加及成本的额外负担无法再向甲主张,故在甲作出的指示对乙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时,甲的该项合同权利应该诚信行使,应符合公平的原则,其权利请求并非毫无限制。在此基础上,乙也非无条件服从甲重新拍摄的请求。乙享有一定的抗辩权。具体分析该案:
首先,案争合同虽然没有约定验收期,但甲委托乙拍摄影片,制作费为固定的打包价,出于诚信,甲应考虑到乙的成本支出,在保证影片质量的前提下,尽量为乙节省拍摄成本;影片的拍摄涉及多地,泰国属于境外,海南和上海与北京相距很远,如补拍或重拍,会有高昂的交通成本。因此,甲应该在拍摄地审核影片素材质量,如有重拍要求,应该在拍摄地提出,离开拍摄地时无异议,视为甲确认拍摄素材质量。
其次,尽管甲委托乙拍摄影片,但也并未放弃监督管理权,甲委派制片人进组代其行使委托方权利,一方面制片人跟组拍摄,对于拍摄的质量随时有验收权,如有不同意见,可在片场提出重拍要求;另一方面,对于影片的拍摄进度,甲完全了解,即便其在拍摄期间未审核影片,在某地拍摄完成后也可先验收,待确认质量后再允许乙开始下一个拍摄地的工作。甲在拍摄期间未提出质量问题,至迟在离开拍摄地时应该提出却也未提出,应视为该拍摄阶段的素材通过了甲的审核。
再次,甲指派制片人在片场监督乙的拍摄工作,拍摄期间制片人未提出异议,某一拍摄地拍摄工作结束离开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