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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剧收到酬金全款却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,解除时酬金是否全额退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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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04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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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剧收到酬金全款却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,解除时酬金是否必然全额退还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编剧收到委托方全款酬金应向委托方交付合格的剧本。若委托方向编剧支付了全部酬金,但解约时编剧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,在合同关系中委托方无任何收获,委托方通常要求编剧全额退还酬金,但酬金是否必然会全额退还?
甲委托乙创作剧本,约定酬金为100万元,乙应在2022年1月22日之前交付剧本,逾期15日未交付,甲有权解除合同。签约后,甲向乙支付100万元酬金,但乙逾期数月未交付剧本,甲遂向乙发出解除通知函,通知乙解除合同,退还100万元酬金。乙收到通知函后,向甲邮寄了剧本,但甲拒绝接收。该案中,甲行使约定解除权具有法律依据,其发出的解除通知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,自乙收到该函时,双方合同解除,但甲要求乙退还全部酬金的要求能否被支持?易言之,在合同履行期间,甲足额支付酬金,但乙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,合同解除时,甲已付酬金应如何处理?通常情形下,甲足额支付酬金,但未收到可供拍摄的剧本,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全部的酬金。具体到该案,应如何处理?
在合同解除前提下讨论前述问题,应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“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”和第二款“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的规定。
甲委托乙创作剧本,乙提供创作工作,该种工作具有劳务的性质,乙为甲付出劳动,剧本系乙的劳动成果。该种性质的合同中,编剧的义务主要是创作剧本,同时完成对甲的交付。故而考察编剧的履约行为包含两个方面:剧本的创作行为及交付行为。如果编剧虽未交付剧本但创作了剧本,也部分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,虽然违约但属未完全履行而非未履行。未完全履行,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,但其履行不符合债之本旨。与未履行相比,未完全履行尚有履行行为。违约形态不同,相应的违约责任也有差别。
对于乙的行为,可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违约责任。第一种,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,乙并未履行创作工作,未提供劳动,自始未履行合同义务,该种情形下,合同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,乙持有甲支付的酬金无任何正当性,应做退还处理。第二种,如果乙曾有履约行为,无论其给付对甲是否具有价值,乙都产生劳动成本,该劳动成本应以酬金形式补偿,又或者甲支付的酬金已部分转化为乙的劳动形态,该种情形下酬金退还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。甲因乙违约而解除合同,合同虽然解除,但乙在履行期间的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却不因解除而免除,解除权人甲仍有追究的权利,即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要求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权利。
本文认为,损失赔偿可以参照违约金的调整规则,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。具体分析该案:甲足额支付100万酬金,乙应向其交付合格的剧本,但在解除之前,乙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,甲未获任何对待给付,100万元为甲的实际损失。在甲解约之后,乙交付了剧本,该剧本应该在甲解约前创作,可能未完稿,但可推定乙在甲解约前曾创作剧本。故而,尽管甲拒绝接收,该剧本对甲无任何价值,乙虽然迟延履行,但仍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,乙也有劳动成本付出,也应的得到适度补偿。甲因乙违约解除合同,乙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,系合同解除的原因。综合考虑前述因素,酬金不该全部退还,酌情应退还70%。
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(2020)京73民终543号民事判决 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