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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有效期内无影片成果,退还全部影片投资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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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0 10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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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有效期内无影片成果,退还全部投资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,在合同有效期内,如一方支付了投资款,但另一方未交付影片成果,有效期届满后,支付投资款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退还全部投资款。该项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甲乙为合作拍摄影视剧签订了《投资合作协议书》,约定:1、影视剧的全部投资由甲负责,剧本报审及制作等由乙负责,2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,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。同时,协议约定了投资额及支付比例和期限。签订后,甲依约支付了第一笔投资款,但乙并未创作并备案剧本,也未开始拍摄。协议期满后,乙要求甲退还已经收取的第一笔投资款。
本文认为,涉案协议虽然名为合作拍摄影片,但所有制作费均由甲负担,乙负责制作,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乙出资委托甲制作影片,涉案合同在性质上更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特征。
该案中,甲支付了第一笔投资款,但乙在三年有效期内未完成任何工作成果。乙提出权利主张时已过合同有效期,此时合同效力已经终止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守约方对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利不因合同效力终止而消灭。该案中,对于甲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行为,乙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在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形下,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两项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适用,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。该案中,乙要求甲返还影片投资款即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。如何区分全部返还与部分返还的依据呢?
应视合同履行情况而定。该案中,法院认定甲乙之间是合作创作合同关系,乙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投资款,甲的主要义务是创作剧本并拍摄影视剧。乙的义务性质是给付货币,甲的义务性质是提供劳务并交付或至少应呈现出部分劳动成果。如果乙支付投资后,甲提供了劳务并交付了劳动成果,如创作完成剧本,或者完成影视剧一定比例的拍摄,则乙支付的货币已经转化为剧本或拍摄素材等劳劳动成果,不具恢复原状的可能,此时如效力终止,乙可主张劳动成果的相关权利,如剧本版权或拍摄素材的版权等,在获得前述权利的情形下,乙的履行行为获得了相应回报,即得到了对待给付,是否存在损失,应比较投资比例与劳动成果之间的对应关系。如支付的投资比例高于劳动成果,则乙存在损失,甲应赔偿该差额。
但如果甲并未履行合同,未提供劳务,也无任何劳动成果,则乙的履约行为无法获得任何对待给付,无任何回报,此种情形下,乙的给付本身即为直接损失,即支付第一笔投资款即是乙的损失,甲返还投资款才能使乙弥补损失,不致利益受损。因此,甲返还投资款具有赔偿乙损失的性质。
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(2015)石民(知)初字第7164号民事判决书